恩典之下的悔改与律法之下的悔改

作者: 垂柳树下
来源:福音时报
2016-08-29 1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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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们每个人都知道信耶稣的人需要悔改,悔改不是我们信耶稣的原因,而是我们信耶稣的结果。人在未曾接受耶稣之前是不需要悔改的,这是因为悔改包含了悔悟和改正,悔改意味着拥有正确的参照物。在与这个参照物的对比下发现自己走在错路上。

世界上其实是不具备这种参照物的,因为圣经告诉我们: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因而人以他人为参照物时,不能发现自己需要悔改。就如同以赛亚先知一样,他在见到神圣异象之前并不认为自己是一个需要悔改的人,这是因为他在一群嘴唇不洁的民中,而不自知自己也是一个嘴唇不洁的人。

(二)

世间所缺少的是义,因而人们以他人为参照物只能发现相对的好,不能知晓绝对的好。相对的好只能使人自以为义,不能使人感到羞耻。而上帝的标准不是让人产生相对优越感的义,上帝的标准是自己。圣经说: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一样完全。(太5:48)这在侧面也说明,上帝要求悔改的人是认天父为父的人。上帝亲自设立标准,是绝对的标准。

古代哲学家普罗泰戈拉说:人是万物的尺度。而上帝将其予以否定,一个变幻不定的人,今天还在明天就不在了,怎么能有资格作为衡量万事万物的尺度呢?这个尺度若以人为标准,那么是以那个人为标准呢?在普罗泰戈拉认为,这个人就是自我。那么这就更不能作为统一了,因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每个人的感受都不会相同。这样来进行比对时,每个人参照的不同,产生的结果必然不同。

(三)

康德和霍布斯都是伟大的哲学家,然而他们对于善恶的标准和道德价值各有看法。霍布斯认为,“我当受我以外的法则所控制。”善恶的标准不是从自己的天性而来的,必须有外界的标准。如国家的权威与法令等。霍布斯的理论看似非常正确,然而究其然国家的律例与社会习惯很少是以“上帝的律”作为基石的。社会学家苏鲁根说:一切的宗教、道德和哲学价值,都非绝对。应该求其超越性,以天国的崇高道德价值为基准。而不是以人类自身的思考与文明的经验作为价值的取向。康德在霍布斯的“他律”中深不以为然,他主张人应该服从自己的理性和自由的意志。自律在康德看来是“实践理性”的特征,是至高无上的道德根源。这种道德的判断,超乎一切经验之上和一切的权威。因而人应该服从自己内心的道德律。

(四)

不管康德亦或是霍布斯,不管是自律亦或是他律,都是以人本为出发点的,妄图以人之力发现真理的价值。这些价值因为来源于可变的人,因而在真理范围上讲就不是绝对的。悔改是发现真理的开始,这真理唯独源自于上帝。悔改不是一刻的事情,而是一生的行动。在悔改中,一个基督徒天天遇见上帝,得到真理。悔改可看出这信心的真伪,就人而言,我们相信一个人的话,是表现在我们依此人的话行事。

(五)

在圣经中有两类悔改,一类是律法之下的悔改,一类是恩典之下的悔改。律法之下的悔改是由于惧怕而产生的;恩典之下的悔改是由于感恩产生的。举个例子:夏娃遇见蛇之前没有吃善恶树的果子,并非因为她不想吃。而是另有原因。当蛇问她说:神岂是真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时,蛇是发出一个试探性的问题,它在寻找夏娃惧怕的究竟是什么?夏娃的回答暴露了她的内心世界,她说:因为上帝说了,吃的日子必定死。原来在夏娃内心中,她不敢吃树上的果子是由于她惧怕死,而非上帝。因而蛇就对准破口一击致命,说:你不一定会死。当夏娃听到这句话之后,她内心对于神的顾虑就消除了,发现自己真的没有死,进而也将这“幸福”给了他的丈夫。夏娃的内心世界中,她对于神的忠诚是建立在惧怕之上的,是不甘心的。因而当听见另一种声音时,她认为可以解除上帝的“魔咒”,内心的恶也就被彻底释放了。

(六)

恩典之下的悔改是由于感恩而产生的,这种悔改与环境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这是由内而发的,因而外界的环境无法左右它,就是魔鬼都找不到叮它的破口。有一个少年,年少俊美。他在主人家里兢兢业业地做奴隶,“很幸运”的事情临到了他。他的主母看上他了,要与他睡觉。这在别人的眼里面或许是一个机会,但是在这个少年人眼里却是件大恶之事。他推开主母说:我怎能做这大恶得罪神呢?不错,这少年就是约瑟,在他内心中,他不愿意做恶不是因为惧怕神,而是不愿意触犯神,这种不愿意并非出于被动,而是主观上的。在他看来,神并不是自己的律法,乃是自己的恩典之源。自己不能做这事得罪神。

(七)

律法之下的悔改所发的行为是因为被挤压而发出的,就如同海绵中的水,不挤压就不会产生,是在环境中不得不生发的。而恩典之下的悔改如同蜂房的蜜,由于自己内心饱足而自然的流露。耶稣说:信他之人,腹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我想这江河的流动也必然是因为恩典的缘故,而不是律法的缘故,不是么?

(本文作者系河南长葛市一教会的传道人,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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