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晚清教案的历史透视(一)》中,我们谈到教案是传统礼教与西方价值首次正面撞击的“文化地震”,是主权—治权碎片化最直观的现场,更是社会边缘群体借助外来资源重塑权力格局的“暗流”。今天,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教案——福建福州的乌石山教案。
乌石山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又名“乌山”或“道山”,地处市中心,与于山、屏山并称福州“三山”。乌石山虽不高(海拔约84米),但胜在奇石嶙峋、古榕盘绕、摩崖石刻遍布,自古有“蓬莱仙境”之称。山上保留着自唐至清的摩崖题刻200多处,书体齐全,内容丰富,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在基督教还未进入福建时,风水纠纷已然充斥于福建社会中。这些风水纠纷绝大多数是由于私人谋求风水的行为触犯了群体利益而引起的。学者陈进国认为,普通民众的风水活动“天然地集中于私家(如个体的坟墓或房舍)或家族(如宗祠或共同始祖坟茔)的场域,主要以获取个体或家族的利益为目标。……客观上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基层乡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士绅将‘风水’当作一种意识形态或象征资本来操弄,以使区域性的公共场域充盈着士绅所赋予的个人意义与价值”。作为乡土社会法则和文化秩序的维护者,士绅“从维护社会秩序和传统礼教出发,冠冕堂皇地批判(私人)风水所造成的‘社会失范’状况”。当地士绅们的权威并非来自上级政府,而是通过在乡社的公共事务中发挥影响来获得声望、建构权威的。当基督教的房产建筑冲犯了当地的风水,也就是乡社的公共利益受到威胁时,士绅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自然要对基督教的“挑衅”行为进行匡正,从而引发双方间的冲突。例如,福建漳州古县天主教民郑维挖井的地方,是当地士绅所建构出来的当地风水龙脉的龙心所在,该空间代表着当地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郑维谋求个人利益的行为,触犯了当地的公共利益,从而遭到了士绅们的一致抵制。
不过,笔者认为,基督教与福建风水信仰的冲突,在更深的层面上影响的应该是士绅在传统社会的突发危机的解决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今天说的乌石山教案就是与这个“风水宝地”有关。
学者陈银崑根据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纂的《教务教案档》的记载得出的,时间局限于清末的《教务教案档》收录的由外国领事提请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处理的案件资料显示,福建历史上确曾发生过的基督教与风水信仰之间的冲突事件,肯定要大大超过《教务教案档》的记录。据有学者不完全统计,清末民初发生于福建的风水冲突至少在二十件以上,包括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厦门新街堂教案,同治二年(1863年)肇始的福安县穆洋教案,同治四年(1865年)福州南街郎官巷教案,同治六年(1867年)厦门松柏山教案,同治八年(1869年)同安县教案,同治十年(1871年)古田县安洋教案,同治十二年(1873年)南平县铁像坊教案,光绪元年(1875年)漳浦县长桥教案,南平县张淑喜教案,泉州并亭教案,光绪二年(1876年)惠安县城隍口教案,光绪四年(1878年)福州乌石山教案,光绪十五年(1889年)漳州新桥教案,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金门建堂案,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漳州南乡古县教案,民国三年(1914年)惠安东门外奎巷王姓祖祠风水案以及民国七年(1918年)石狮永宁堂案,等等。
乌石山教案是清朝晚期发生在福建福州的一起重要反教事件,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与西方传教士之间的文化冲突和矛盾。以下是该事件的详细介绍:
一、乌石山教案发生的历史背景
福州又称“三山”,于山、乌石山、屏山三山鼎峙,其中乌石山尤为出名。乌石山风景秀丽,古迹甚多,历来都是游人的游观之所。郭柏苍《马石山志》称,“三山,乌石为最奇,郡中人士与客子有惮其游观之远辄寄兴斯区”。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根据不平等条约《天津条约》(1858年)和《北京条约》(1860年),允许外国传教士在中国内地自由传教。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英国领事翻译官租住乌石山道观。道光三十年(1850年),英国圣公会传教士温敦(William Welton)、札成(Robert David Jackson)在英翻译官金执尔(W.R.Gin.gell)的帮助下,租得乌石山神光寺住屋两间。福州绅民闻知,以神光寺“系本地生童常川会课读书之所”,不许外国人租住,勒令传教士退租。传教士以仓促间难以在城外觅得住处为由,先搬迁至金执尔租住的道山观。福州绅民见传教士搬离神光寺,也就不再追究,传教士们也得以顺理成章地在道山观久居,经营教务。同治五年(1866年),圣公会传教士胡约翰(John Richard Wolfe)到福州后,向道山观董事续订租契,将包括文昌宫在内的大片房地纳入教会的掌握。
乌石山作为福州民众的重要的游观之所,一向被认为是“省城风水所关”的地方。圣公会传教士在乌石山的传教活动,很自然地引起了福州民众对风水的担忧。1879年,《教务杂志》的编辑在回顾乌石山教案的经过时提到,“许多年前,当地民众认为周边寺庙的风水被破坏,反对教士居住于乌石山”。为了消弭风水被破坏而带来的危险,福州民众采取了和前述惠安绅民类似的风水“反制”措施,“在寺庙上增加一些弯曲的、生硬的装置,以及加装一只用来监视外国建筑的外表凶恶的龙”。这场风水冲突才暂时平息下来。
但是,20多年后,当基督教圣公会在乌石山的教务越做越大之际,福州城却出现了一系列的反常现象:“1876年的福州城几乎毁于一系列的灾祸,包括一次台风,两次洪水和一次火灾。洪水漫到城里六尺深,古老的万寿桥被部分冲垮。火灾则延烧2000多座房子。”福州绅民将这些水火灾害的集中出现,归咎于教会占用乌石山破坏了福州的风水。乌石山洋人洋教,以士绅眼光视之,实乃福州一大异端。与中世纪罗马裁判所残酷镇压宗教异端一样,福州士绅必欲除乌石山而后快。1850年神光寺事件应该视作福州士绅作出的最初努力,虽未竟全功。福州士绅暂时沉寂下去,等待一个一举铲除乌石山洋人洋教的机会。福建巡抚丁日昌闻知,为防患于未然,与英国领事商议,动员教会换地到城郊的南台。没想到,传教士不仅不愿换地,而且在这敏感时期还在乌石山上抢建神学书院。
光绪四年(1878年)八月,福州绅民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以神学书院的位置不在教会租住范围之内,而且该建筑高耸山顶,有碍风水为由,拆毁神学书院,并纵火焚烧。根据福州官府的报告,冲突发生的过程是这样的:八月初三日,福州官员会同英国驻福州富翻译官以及传教士胡约翰一起到乌石山勘查地基,证实教会在雀舌桥起建的洋楼“实系侵占”。此时,围观者甚众,经官府弹压劝解,民众散去。午后,英国驻福州领事星查理上乌石山察看事态,大批民众随之上山。胡约翰见“人众随从,开口谩骂”。民众无端受骂,心里已憋着一股气,这时,恰好又看到“中国年轻妇女聚于教堂”,不禁“群情大愤”,群拥到雀舌桥,“将侵占公地新盖之楼屋拆毁,继之以火”。胡约翰理屈词穷之下,动手驱赶,引起民众愤怒,于是教案爆发。1878年8月30日,民众聚集乌石山,拆毁传教士住宅和教堂。据史料记载,共毁坏新建洋楼三座、一座旧洋楼遭受损坏;英国领事星查理向闽浙总督何璟施压,要求惩办肇事者并赔偿;清政府迫于压力,逮捕多名民众,赔偿教堂损失,并将福建巡抚丁日昌调离。
在教案处理中,清政府更愿意经济赔偿,而不是重责官员。天津教案中,曾国藩在日记中有处死天津知县、知府以平息事态的想法。结果这两位官员只是被革职流放。这其中反映了清政府这一时期处理教案的基调:袒民抑教。乌石山教案发生后,福州官府在英国领事、公使的压力下,缉捕并严惩犯案者,并给予教会巨额赔偿。不过,由英国傅按察(French)担任法官的领事法庭,判定道山观董事有权根据租契收回教会租借的房产。福州官府借机和教会达成约定,教会撤出乌石山,福州官府则愿意低价将城郊的电线局房产出租给教会使用。教案议结后,为避免以后发生类似案件,光绪六年(1880年)二月,福州官府以乌石山为“会垣龙脉所钟,各绅耆深恐遇有动作,伤碍风水”为由,将之列为“永禁私卖私租的禁区,同时照会英、法、俄、美、德、日等国领事知悉。教会搬迁至南台后,传教士心有不甘,指使林增诚、姚巨川、程营营等在乌石山、藤山一带再购民房,试图重建乌石山教务。福州官府以林增诚、姚巨川所购的乌石山民房位处“永禁私卖私租”的禁区为由,强制他们退租。而程营营购买的藤山民房,据说是数百年古迹之金刚地,关系藤山十八境风水,藤山民众极感愤怒。依照乌石山之先例,藤山阖境绅董订立禁约:“凡属藤山界内,无论店屋田园坟墓池沟及空地,一切不得擅卖洋人,倘违禁擅卖,公行拆毁住屋,斥逐出乡,其业产着交族房收管,并将奸牙捆送律办。或假手转卖,亦惟原主是问。并许乡人随时稽查,见有奸牙入乡串卖,务即拴缚送究”。在风水信仰引发的巨大阻力面前,教会重建乌石山教务的目的最终未能达成。
此次教案中,清政府将风水所关之处人为地划为永禁私卖私租之区,引起了西方列强的不满。他们当心日后他省民众纷起效尤,势必增加外国人在华购地建盖的困难。美国公使西华(George Frederick Se-ward)接到照会后,在这种担忧的驱使下立即回函总理衙门,希望取消将乌石山划为禁卖禁租之区的单方面做法,外国人在中国买地仍按照《天津条约》,以“查其所租之处是否相宜”为标准。总理衙门回复说,将乌石山列为禁租禁卖之区,目的不是针对外国人,而“系防本地华人私行租贷起见”。而且,《天津条约》中本来就有外国人购地时必须“无碍居民、不关方向”的条文。所以,此次做法并没有违反《天津条约》的相关规定,请美国公使放心。德国公使巴兰德(Maximilian Au-gust Scipio Von Brandt)的担忧表现得更为明显,他回函请总理衙门解释清楚“风水”二字的含义。与此同时,他还担心总理衙门的这个做法,会造成对不平等条约中赋予外国人在中国购买地基的权力的限制。巴兰德指出,“风水道理荒邈难凭,而欲以牵制条约,恐嗣后中外交涉,凡深恶外国者,皆得持风水二字,弊端流于胡底”。针对巴兰德的疑问,总理衙门回函解释说:“中国讲风水分阴阳二宅。信阳宅者,既实繁有徒;信阴宅者,尤牢不可破。在贵大臣以为荒邈难凭,而中国信风水者则以为确凿可据。甚至两造因争论风水结讼经年,地方官虽百端开喻,亦难破其成见。此中国数千年来相沿日久,积重难返之事。若因外国租买地基,不准民间信风水之说,必致酿成衅端,殊非中外相安之道。此系中国实在情形,无所容其饰词”。
二、乌石山教案的后果
乌石山教案发生后,出现了以下的后果:
1. 清朝政府外交妥协:清政府妥协,接受英国要求,赔偿白银1万元,并将乌石山教堂迁至山下。
2. 民族意识觉醒:事件激发福建民众的反帝情绪,成为晚清反教运动的一部分。
3. 后续影响:乌石山教案与同期其他教案(如天津教案)共同反映了清政府在“保教”条款下的弱势地位,加剧了社会矛盾。
4. 在日后教会向英国驻华最高裁判长申诉时,丁日昌一面设法调节,一面加紧搜集证据。在整个乌石山教案过程中,官方始终没有以武力弹压反抗教会的绅民,纵在教案发生时亦如此。在背后势力庞大的安立甘宗面前,官方采取不镇压绅民的政策,其实就是默认与支持绅民的行动。只是教案发生的突然性使得事态超出官方原先的预期。
乌石山教案的发生,标志着中国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抗争。这场抗争持续了多年,其规模之大、影响之深远,都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点。乌石山教案是晚清民间“反洋教”运动的一个典型案例,事件表面上是因教会“侵占公地”“破坏风水”而起,实则背后是民众对传教士特权、不平等条约、文化入侵的长期积怨。
在英国方面施压下,清政府进行了处理。虽然英国方面指认林应霖为“主谋”,但清政府并未认定其有主使之实,而是以“临时不能劝止”为由,对他作出以下处分:摘去顶戴,停委三年。这是一种行政处分,类似现在的停职检查。林应霖保留了官职身份,只是暂停职务,三年后可复职。但是还有真正被革职官员,如侯官知县刘恩第、乌石山汛千总蒲大典,这两人因“弹压不力”被革职。
尽管事情闹到这种地步,当地还是拒绝重建教堂于乌石山;教会不得不让步:最终同意迁出乌石山,教案于1880年平息。
我们需要客观来看乌石山教案,它不是简单的“反教”或“护山”,也不仅仅是基督教传道人和信教教民受害,而是清末中国社会在传统崩塌、主权丧失、文化焦虑下的集体反应。它既是对不平等条约的抗议,也是对文化身份的捍卫;既有民族精神的闪光,也有盲目排外的阴影;这也提醒基督教的后来者在传福音中要走基督教中国化的道路。
参考书目:
1. 《清季外交史料》王彦威辑、王亮补辑
2. 《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作者:顾长声
3. 《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一期
4. 《近代中国教案研究》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四川省近代教案史研究会合编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