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教案的历史透视(一)

作者: 毋忠毅
来源:福音时报
2025-10-15 07:12:38
分享与播放

我们今天来谈“教案”这个话题。这是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新教在传入中国之后,一段儿谁也无法否认、抹不掉的、沉痛的历史。

什么是教案?不是学校老师教书的教案,而是因“反洋教”而发生的“民教冲突案件”。具体请看丁光训主教和金鲁贤主教主编的《基督教大辞典》的解释:教案(Missionary Case),明清时期涉及来华传教士和教会的案件。19世纪30年代,清政府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严禁外国人在中国传教。各国教会不顾禁令,派遣传教士进入内地。传教活动被纳入列强治外法权保护范围以后,传教士进入内地,常常与中国的习俗和法律发生冲突。在教徒与非教徒发生纠纷的时候,外国传教士往往利用特权侵占庙宇,强买土地,包揽诉讼,曲庇教民;同时,由于中西文化观念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误会和冲突非常容易发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上的原因,终于酿成了教案的不断发生。

从1856年(清咸丰六年)广西西林发生地方当局处死非法潜入的法国传教士马神甫案,至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山东肥城教案为止,40多年间,几乎每年都发生教案。其过程大致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856年西林教案至1870年(同治九年)天津教案。这一阶段反洋教斗争主要是由清朝地方官吏和权门豪绅引发的,主要矛头针对法国的天主教势力。清政府交涉时有所犹豫,但又在外交压力下妥协让步,用高压政策镇压。

第二阶段,天津教案后至1891年(光绪十七年)长江中下游的反洋教斗争。这一阶段,随着列强干预的加剧,反洋教的区域扩大。教案大多是由天主教育婴堂收养婴孩和新教在内地买地建堂、扩大据点引起,斗争锋芒不但指向天主教,更多的是针对英美各派新教。民教相争较为突出。参加斗争的队伍,初期以士绅为主体,民团仍起重要作用。中法战争后,民间会堂成了反教活动的核心力量。斗争的形式从焚烧教堂发展为大规模的暴动,甚至武装起义。士大夫阶层陆续退出,清政府进一步充当镇压的角色。

第三阶段,长江中下游反洋教斗争后至1900年山东义和团运动爆发。这一阶段反洋教活动非常激烈,中法和中日战争之后,参加人数剧增,民间秘密会党成为反洋教的主体,出现了由会党领导的有组织的武装起义。清政府为维护统治秩序,进一步依靠列强。1898年清廷连续颁发三道上谕保护教会,次年3月又谕准总署拟定地方官接待主教与教士事宜5条。由于清政府和各地大员维护通商、传教格局的立场,官、民、教之间的矛盾愈加激烈。1899年,在山东义和拳、大刀会等组织和发动的反洋教斗争基础上,最终爆发了大规模的义和团运动。

教案——也被称为“反洋教运动”或“反洋教”,就其开始的时间来说,应该是始于1846年。从1846年开始,迄于1860年,历时十四年,是反洋教运动发展的第一个时期,即始发和兴起时期。近代教案之所以在中国频繁发生,事非偶然。不可否认,基督教在中国近代传播确实是西方列强对中国凭借船坚炮利打开闭关锁国的中国大门之后,有的是靠军事恐吓和政治讹诈的双重手段向中国强行推广的。1846年2月20日,清廷被迫发布上谕,承认天主教“系劝人为善”,“准免查禁”。并允将康熙年间旧建之天主教堂,“其原旧房屋尚存者,如勘明确实,准其给还该处奉教之人”。但又规定外国人不准赴内地传教,以示限制。这道上谕发布之后,教案便开始接二连三地在全国各地发生。这些教案,大致可归纳为两类:

第一,传教士非法潜入内地案。1846年4月29日,驻藏大臣琦善等奏,在西藏拿获法国传教士噶毕约则、额霍里斯塔二名,“俱系蒙古喇嘛打扮,讯问皆能汉语”,“检其行李,清字、蒙古字及印板夷文天主教经典甚多”。奉旨解赴成都由四川总督宝兴严讯。因其所带“夷书”系何言语须“逗晓夷字之人译明”,又解交广东省审理。经讯明,二人确系法国传教之人,遂发交澳门荷兰领事收领,“转交法兰西夷目管束”。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教案。其后,陆续发生传教士非法潜入内地传教案多起。

第二,民教纠纷案。中国近代最早的因民教纠纷而引起的教案,是上海家汇教案。1847年,法国主教罗类思在上海徐家汇购买土地,集工建造耶稣会总部,上百名当地群众“闯来工地,扬言要阻止并拆毁建筑物”。但这次斗争被上海县令压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外学界研究视角向民间社会的转移,基督教与中国民间信仰的关系问题逐渐得到学者们的重视。可以说,这是学界在拓宽宗教比较研究的范围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早在19世纪末叶,英国人亚历山大·宓克(Alexander Michie)《支那教案论》(Missionaries in China)一书,就已对当时教案频频发生的原因做了较为深入的剖析。宓克认为,民众间的流言是教案发生的前奏,而传教士的不当处理,以及列强的武力后盾,则是教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华人)崇尚虚无散布流言之积习,实足为教案之媒,而要无非教士处置之失当,有以推波而助澜,至于助以兵戎,坚以盟约,尤足动华人仇耻之念,而自塞其流行之机。”在书中,宓克对中国的风水信仰、祖先崇拜与神祇崇拜进行了文化心理方面的解读,指出传教士在中国传教时,无视中国文化积习的存在,“与中国原有之典章文物、礼俗政教,真有冰炭相消,势不两立之音”。“仅欲以西洋之治化,变中国之礼俗”,由此酿成了剧烈的民众与基督教的激烈冲突。

20世纪80年代后,学界在近代教案的起因方面,提出了“中西文化冲突论”,习俗教案即是学者们论证这一观点的重要入手点。胡维革、郑权在《文化冲突与反洋教斗争——中国近代“教案”的文化透视》一文中认为,近代的民教之争“固然有其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原因,但中西文化冲突亦是一个重要起因”。胡、郑从一神信仰与多神崇拜的冲突、平等思想与等级观念的冲突、追求来世与关怀现实的冲突、宗教仪式与伦理风俗的冲突、宗教慈善与传统秩序的冲突、外来宗教与土著宗教的冲突六个方面入手,对近代教案发生的“文化冲突论”进行系统证论。

众所周知,中国的民间信仰是一种融合了儒、佛、道三教的思想与内容并渗入民众日常生活与思维习惯的信仰,这些习惯和信仰与基督教信仰方面的冲突,其实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基督教与民间信仰的关系。

这里还要说明,教案与具有中国民俗的“风水”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地区发生的风水教案的多少,与该地区的风水信仰氛围密切相关,福建、江西两省为中国风水信仰形势派和理气派的发源地,故因风水导致的教案数目极多。其中,福建省的风水教案数量最多,最具代表性。

赵树好的《论晚清习俗教案》,也认为列强的侵略、基督教和中国文化之间的差异,是近代习俗教案发生的两大起因。据赵树好统计,1861年至1910年的50年间,共发生习俗教案147起。(胡维革、郑权:《文化冲突与反洋教斗争——中国近代“教案”的文化透视》,《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对于中国近代历史发生的诸多教案,笔者会陆续向各位介绍具有重大影响的教案。

那为什么要回顾和介绍教案呢?

基督教在中国近代史上引发的“教案”(即民教冲突事件),远不止是一连串地方性的暴力冲突,它们浓缩了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中国民族危机、文化碰撞与法律秩序瓦解的多重张力。综合现有研究,可从以下四条主线理解其深层意义:

1.民族—国家层面的“反侵略”预演。绝大多数教案都发生在鸦片战争之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传教特权的背景下。有的传教士倚仗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常被民间视为“帝国主义的先头部队”。因此,冲击教堂、殴杀教士的暴力行为,往往被地方士绅和民众解读为“扶清灭洋”“保卫圣道”的反侵略爱国行动,所以后来酿成了义和团运动。

2.文化—伦理层面的“礼俗保卫战”。教案爆发最激烈的区域,恰好是宗族势力与科举网络最密的江南、两湖、四川。基督教禁止祭祖、祭孔、偶像崇拜,直接冲撞了“礼教”核心;男女同堂礼拜、临终洗礼、教会殡葬等做法,又被谣传为“淫乱”“剖眼取药”,触发乡土社会对“伦理失序”的极度焦虑。士绅阶层借此发动“文战”——撰写檄文、散发揭帖,把局部冲突升级为“保卫名教”的文化运动。

3.政治—法律层面的“主权”与“治权”之争。每一次教案善后,几乎都伴随清政府在外交压力下赔款、道歉、革职地方官,甚至有的地方官员被砍头。教会进而要求归还“康熙旧堂”、索取地产、建堂免税,形成“国中之国”的治外空间。对清廷而言,这不仅是财政负担,更是主权象征的流失;对地方官而言,“教民—平民”诉讼一旦升级为外交事件,就意味着财富、顶戴甚至身家性命不保,从而强化了“畏教—袒教”的官场逻辑,进一步削弱中央对基层的治理合法性。

4.社会—经济层面的“边缘群体”崛起与再分配。据许多地方志披露:天主教在法国保教权下深入农村,常以“包揽诉讼”吸引弱势群入教,形成“打官司教”现象;一旦教民胜诉,其田产、债务、婚姻纠纷便获得领事照会庇护,打破了传统宗族长老对地方资源的垄断。失势的士绅、被夺产的宗族于是借“反教”之名,重新争夺村落话语权。基督教(新教)则通过医院、学校、赈灾进入城市,与买办、报人、留学生结成新型公共网络,为晚清改革派提供了“西学”与“公益”模板。教案因此既是旧秩序的保卫战,也是新资源的再分配战。

简言之,近代教案的意义早已超出“宗教冲突”范畴,被称为“民族主义情绪的早期孵化器”,是传统礼教与西方价值首次正面撞击的“文化地震”,是主权—治权碎片化最直观的现场,更是社会边缘群体借助外来资源重塑权力格局的“暗流”。

纵览中国晚清教案的结果,其中最为悲哀的就是赔款。关于晚清时期(19世纪中叶至1912年)的中国因教案向教会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于案件数量庞大且分散,并无统一的精确统计,但根据史料估算,赔偿总额可能高达数千万两白银。光绪晚年期间的1万两白银,约等于现代人民币150万元至220万元之间,具体数值取决于换算所依据的商品种类与地区物价水平。

教案赔偿通常包括三部分:1.对教会财产损失(教堂、学校、医院等)的赔偿;2.对遇害传教士或教民的抚恤金;3.对地方政府的罚款(作为镇压冲突不力的惩罚)。单次教案赔偿从几千两到数十万两不等,后期因冲突升级(如义和团运动),赔偿金额急剧扩大。比如:天津教案(1870年),因民众怀疑天主教育婴堂虐杀婴儿引发暴动,打死法国领事、传教士及修女等20人,清政府赔偿法国50万两白银,并处死16名参与暴动的民众;山东巨野教案(1897年),两名德国传教士在山东巨野被杀,德国借机强占胶州湾。清政府赔偿德国22.5万两白银,并承诺在山东修建3座天主教堂;义和团运动(1900年开始,这是教案冲突的总爆发,波及全国,大量教堂被毁,传教士和信徒遇害,通过《辛丑条约》,清政府对各国赔偿4.5亿两关平银(分39年还清),其中部分用于补偿教会损失。此外,地方性教案的单独赔偿亦达数千万两。

教案的赔款加剧了清政府的财政危机,成为近代外债的重要来源之一;赔偿常与割地、特权(如传教权)捆绑,加速了半殖民地化进程;赔偿摊派至地方,加重百姓负担,进一步激化民教冲突。晚清教案赔偿总额难以精确计算,但保守估计在2000万两白银以上,若计入《辛丑条约》中与教案相关的部分,则实际代价更为巨大。这些赔偿既是经济掠夺,也是近代中国主权受损的缩影。

这些多重张力交织,使教案成为理解中国近代国家建构、文化认同与社会转型的一把钥匙,而不仅仅是“盲目排外”或“教士作恶”的简单叙事。

好,由于文字较多,我们今天的这个话题暂时到这里,请关注下一篇《福建乌石山教案简介》。

参考书目:

1.赵树好:《晚清教案交涉研究》

2.戚其章:《晚清教案纪事》

3.《清末教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未完待续。)

版权声明

本网站来源标注是“福音时报”的文章版权归本站所有。未经福音时报授权,任何印刷性书籍刊物、公共网站、电子刊物不得转载或引用本网图文。欢迎个体读者转载或分享于您个人的博客、微博、微信及其他社交媒体,但请务必清楚标明出处、作者与链接地址(URL)。其他公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平台如需转载引用,请通过电子邮件或微信(fuyinshibao2006)联络我们,得到授权方可转载或做其他使用。 任何印刷性书籍刊物、公共网站、电子刊物不得擅自转载本网站转载自其他媒体、网站、刊物和个人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内容,因本网不拥有其版权,如需转载,必须与相应提供方直接联系获得合法授权。 违反上述声明擅自使用福音时报以上内容的,福音时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