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话重提,不得不提,是因为重要。
2025年8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对沈阳市某寺庙寺做出行政处罚,其中第三条是:场所建设、大额支出等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负责人及管理组织未及时向和平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备案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和调整。第四条是:未及时将收到的香火款等现金及时上交场所内部财务部门;日常业务支出采用现金支付方式,记账凭证后仅附付款审批单,无其他与支出有关的完整资料。
怎么样?这些违纪违法的事情看着似曾相识?
释永信事件到近期基督教、佛教等宗教活动场所接连“出事”,给教堂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四点启示:一、教堂的权利不能集中到个别人身上,形成“一言堂”,这样容易产生主观武断,甚至产生贪污腐败;二、要绝对避免对信徒的奉献款截流,造成部分的奉献款不能进入教堂的公开账户,而存到“小金库”里,为个人或小团体来使用,造成第二本账,账外有账;第三、教堂的财务要公开,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公开化,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第四,财务方面对监督机制和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不能流于形式。教堂的财务管理人员,要严守自己的职业操守,有权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教堂的监事或监事会,不能只是一个形式,要切实负起监事的责任。
我们是否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过类似困扰?是否个别的教堂还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或不规范的乱象?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一是有的教堂只是把目光盯在看住“钱袋子”上,不把有关法律法规当回事,即目无法纪、我行我素;二是教堂的主要负责人压根不懂财务管理,有的连起码的财务报表也不会看,自己又不学习,属于“财务管理盲”;三是明知故犯,就是为了自己或小团体“方便”;四是国家有监管法律法规,但是也不能面面俱到,有的人就钻法律空子……这些问题涉及法律、财务、宗教三个领域的交叉。需要特别注意引以为戒,而且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要以我国现行有效的宗教财务管理法规,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又要结合教堂作为活动场所特有的运作方式实际,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
必须要权力制衡:杜绝“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要有制约。
1、要集体决定,不要一个人独断专行。
权力越集中到一个人身上,就越容易产生问题,甚至是违法乱纪,教会的“一把手”,不能权力过大,特别在金钱、财务方面,在教堂的基本建设和购置方面,绝对不能让一个人说了算。
为什么有的教堂在决定采购设备时,也货比三家了好像挺公平。实际上有的供应商报价40万元,有的报70万元。最后教堂一把手告诉那个报价40万的供应商:你的报价太低,而选择了70万元的供应商,其中的“猫腻”,显而易见。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小组,明确财务管理负责人。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所以教堂的财务管理要分权管理,即财务审批权、会计记账权、资金保管权“三权分立”,也是分离,如:教堂负责人、会计记账、出纳保管资金等。最主要的是要负起责任,不能盲从。
单笔支出超过场所年度预算5%或特定额度(如1万元)需经管理组织(如执事会、堂委会)集体决议。最好要制定一个《教堂重大资金支出和投资管理办法》对投资详细的规定和约束。
2、建立民主决策机制。
教堂要明文规定定期召开信徒代表会议审议预算决算,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机制。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教堂的预算管理要有章可循,避免“临时起意”和“拍脑门儿”做决定,《办法》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按照《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应当经本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的大额支出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大额支出数额标准由宗教活动场所在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重大建设、资产处置等事项需公示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重申要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但有的基督教活动场所存在"三个不规范"现象:专业财务人员不规范,没有资质:账目不规范,无规范账本:收支记录随意,形成“豆腐账”;审计制度不规范,有的教堂八年不进行财务审计,“糊涂教堂、糊涂账”。
这里我们不妨看看《办法》,重申教堂财务管理制度的必要要件。
第四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协助、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帮助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其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等。
以上各项已经明确的规定的很清楚了,但是我们为什么有的教堂执行的不到位、不得力呢?一是负责人压根就没认真的学习过《办法》;二是有的明知故犯;三是忽视财务管理,有的甚至也不懂财务管理。
二、重点是杜绝“小金库”:确保奉献款全额入账
这是重点!教堂出现资金或经济问题,一般都是在“小金库”上。正规渠道的账,哪个人那么胆大妄为,敢公开的做手脚?那岂不癫狂了吗?
关于"小金库"这个核心问题,需要从三个层面注意强化管理:首先是技术层面如何堵漏,防止“账外账”的出现,如pos机联网、奉献箱三锁联管等;其次是监督机制设计,如必须保留匿名奉献凭证,虽然难度=比较大,但是对于大额的风险款一定要这样;最后是惩戒措施,如《宗教事务条例》第65条处罚规定,其中包括: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特别要强调2017年新规要求的"银行账户统一管理",这是切断现金截流的关键。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
针对“奉献款截流”的解决方案建议如下:
1、现金管理电算技术化
尽量推行电子化奉献,设置扫码捐赠、银行代扣渠道,减少现金流动,《办法》第十一条:“鼓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奉献箱三锁管理”:钥匙由三人分管(会计、出纳、信徒代表),开箱时三人同时在场,全程录像,而且要“唱收唱付”,以音频和视频结合,特别是教堂在圣诞节、复活节、献堂等重大活动的时候,现金比较多,更要如此。
不能把奉献款交给教堂的出纳就走人,要有收款确认的凭据。
3、收入登记透明化:
即时登记《奉献收入明细表》,注明时间、金额、奉献人(可匿名)、见证人签字。
在这里特别强调,不能“坐支”,绝对不能坐支!当日现金必须存入银行对公账户,走正常渠道和手续,严禁“一把手”说算而拿“白条子”“顶库”坐支现金。
《办法》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工作,保证核算反映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出纳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办理本场所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职责。
4、严禁、严查“账外账”:
教堂不论大小,你是“甲类活动场所”也好,是聚会点也好,仅允许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禁止以个人名义存储资金。
同时,各级基督教两会组织和宗教事务部门应该每年抽查银行流水与账簿一致性,重点核查现金收入与存款记录。
5、大的教堂且奉献款较多的教堂可以采取聘用第三方财务公司管理的办法,即财务管理外包。
我认为是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它能带来多方面的显著好处。这种专业化的财务管理方式,能让教堂的同工们更专注于属灵事工,同时确保神家的资源得到最妥善的管理。其益处在于:提升教堂财务管理的专业性与准确性,第三方财务公司拥有专业的会计师、财务分析师和簿记员,他们精通复杂的会计准则、税务法规(特别是非营利组织相关法规)和最佳财务实践;专业人员操作能显著降低手工记账、分类错误、计算失误等风险,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专业公司使用行业标准的会计软件和系统,这些工具通常比教会内部可能使用的更强大、更高效,并能生成更专业的报告;在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方面,外包是实现职责分离的最佳方式之一。收款、记账、审批、付款、对账等关键环节可以由第三方公司内不同人员或团队处理,大大降低内部欺诈或错误被掩盖的风险;具有独立监督功能:第三方作为独立的实体,其工作本身就对内部流程形成一种监督。他们遵循严格的行业标准和公司内部的质控程序;减少内部诱惑: 将敏感的财务操作交给外部专业机构,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内部人员接触大额资金或进行不当操作的机会,保护教会和同工;合规性保障:专业公司时刻关注并确保教会的财务运作符合政府(税务、非营利组织监管)、捐赠限制要求等各项规定,降低违规受罚的风险。
有人会担心财务管理外包会增加成本,其实不然,反而会间接的提高效率与节省成本,比如解放人力:将繁琐、耗时的记账、对账、报税、薪资处理等工作外包,可以解放牧师、行政同工或财务义工的时间和精力,让他们更专注于教会的核心使命——牧养、教导、传福音和社区服务;虽然需要支付服务费,但相比内部雇佣全职专业财务人员(薪资、福利、培训、保险、软件、办公成本)或管理大量义工(培训、协调、错误纠正成本)的总成本,外包通常更具成本效益,尤其是在大型教会。
三、要做到财务公开,强制审计与透明化
1、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有制度而不执行,只是作为一种应付检查的表面文章,这是有的教会普遍的问题。《办法》第三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
登记为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场所财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应当接受本场所监事(监事会)的监督。
现在有的基督教活动场所,只是一年公布一次账,个别的甚至是多年都不公布账,这种情况绝对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有的教堂每个礼拜聚会,就公布一次账目,叫做“家事报告”,这种办法值得借鉴。
定期公开账目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堂的实际情况而定,但是必须财务公开,比如:每月向管理组织成员公示收支简表;每季度:在场所公告栏公示捐赠收入、重大项目支出;每年:发布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2、强制第三方审计:
第三方审计,即聘请社会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对教堂的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包括专项的审计,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第三方审计要对资金流向进行穿透式审计,重点核查“其他支出”、“暂借款”、“应收款”等科目。
对教堂的审计,一般来说不应该由本堂由自己来决定,应该由宗教管理部门或基督教两会来指定,最起码要报备获批。
审计报告需报宗教事务部门、基督教两会备案并向信徒公开。
3、教堂的财务人员要恪尽职守。
《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当然,财务管理人员也有他们的难处……
四、监督机制要从形式化到实质化
监督机制要落实,而不是一个形式,要有实质性的一票否决权。要建立教职人员的权力共享机制和信众监督体系,让教职人员都具有话语权。同时,加强从严治教,推动活动场所在地政府联动治理,建立活动场所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综合治理格局。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可以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场所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所属宗教的宗教团体、本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召开会议,监事(监事会)应当列席。
监事由所在地宗教团体、信教公民代表和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产生,任期与管理组织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管理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督体系的构建、监督主体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以外也可以针对本堂的实际来制定。
教堂可以设立内部财务监督小组,每月核查票据真实性;对异常支出提出质询;列席重大财务决策会议等。
教堂的执事、堂委、信徒代表可随时申请查阅财务报表;对公示内容提出书面质疑(场所须15日内答复)。
可以考虑建立教堂宗教活动场所信用评级制度。
通过释永信的事件给我们的教训是教堂的财务管理,事关重大,教堂的财务管理稳,则教堂稳;教堂的财务管理乱则教堂必乱。教堂的财务廉洁关实际上是直指教堂的主要负责人,关乎信仰公信力。唯有通过分权制衡+技术管控+多层监督+专业财务管理机制+严刑重罚的组合机制,才能根治财务管理混乱,包括“小金库”“白条子”顽疾,做到从俭戒奢、手洁心清。信徒奉献的每一分钱,都应在阳光下流向信仰之所系,而非个人私囊或小团体。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